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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做好元旦、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
时间:2021-12-30  作者:  新闻来源:  【字号: | |

2022年是我国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新征程的重要一年,做好元旦、春节期间各项工作十分重要。根据市院和县委的要求,为统筹做好2022年元旦、春节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节日期间相关工作,确保检察机关度过平安欢乐祥和的节日,现就有关要求明确如下:
  一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。要充分认识到节日期间人员流动、聚集增加和境外疫情蔓延带来的复杂性、严峻性,坚决克服麻痹思想、厌战情绪、松劲心态、侥幸心理,按照“外防输入、内防反弹”的要求,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要求,精准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和局部应急处置工作,减少“两节”期间人员流动和聚集,非必要不出行。要严格控制会议培训,减少人群聚集性活动,不得组织、参与大规模聚会聚餐。全体检察人员节日期间要带头履行疫情防控各项规定,积极引导群众增强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意识,坚持少聚集、勤洗手、戴口罩、用公筷等卫生习惯,做好个人防护,中高风险地区非必要不前往。坚持消毒不断,继续做好对车辆、物品、场所消毒工作;坚持检测不停,持续做好人员车辆进出等各项防控措施,严控外来人员和车辆,认真做好外来人员进院体温检测、健康码、行程码、核验工作,对疫情敏感地区人员,要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健康证明,并认真做好登记。各单位要适当储备部分消毒、防护、检测等防疫物资,扎实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工作。

二、扎实做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工作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要求,密切关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,坚持问题导向、强化底线思维,充分发挥检察职能,全力做好检察环节各项维稳工作。要细致做好信访维稳工作,坚持“事要解决”,强化源头防控,压实领导包联责任,主动接访下访,着力解决实际问题,有效化解信访存量,坚决遏制增量。健全落实社会矛盾源头预防、排查预警、多元化解机制,深入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,严密防范个人极端暴力犯罪。深入推进扫黑除恶斗争,严厉打击影响群众安全感的违法犯罪行为,确保节日期间社会治安平稳有序、人民群众安居乐业。高度重视涉检网络舆情,健全舆情监测应对处置机制,防止和减少舆情炒作,维护网络空间秩序。

三、切实加强正风肃纪工作。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检主体责任,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特别是“四风”问题,持续形成震慑,坚决防止反弹。加强思想教育,广泛学习宣传《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》和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,以及高检院《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》《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禁令》和《禁酒令》,引导全体检察人员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,积极倡导清廉节俭文明新风尚,厉行节约,在组织保障好干部职工正常节日福利待遇的同时,严禁违规发放津补贴、奖金和实物等。节日期间,严禁违规用公款旅游、公款购买赠送年货节礼;严禁用公款组织各种宴请及违规参加同乡会、同学会、校友会、战友会等联谊活动;严禁用公款借机搞各种名目走访联系活动;严禁用公款组织各种年会、团拜会、联欢会和在单位食堂搞宴请活动等;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;严禁出入私人会所、接受“一桌餐”宴请、吃喝玩乐;严禁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;严禁违规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等事宜,确保节日期间风清气正。

四、扎实做好值班应急工作。要统筹安排好值班工作,加强值班力量调配,强化岗位责任落实,严格执行24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干部在岗带班、外出报备制度,确保节日期间各项工作正常运转。值班人员要严格按照值班表顺序值班,对于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当日值班的,应提前报带班领导批准后,自行结合调换事宜,并向办公室报备。要认真做好值班交接及值班情况登记,确保“无缝衔接”,严防因交接不及时或者纰漏出现脱岗、漏岗等问题。要高度重视节日期间应急值守工作,及时明确任务分工,确保工作不出现空档,职责任务不留空白。进一步完善应急协调联动机制,畅通信息渠道,遇有疫情防控及其他突发事件,要按程序第一时间进行报告,要先电话报告,再跟进报告,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应对。组建“处置突发事件应急小分队”,小分队成员24小时全天候开机备勤,做到随叫随到,服从指挥。

五、强化落实节日安保措施。各院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节前和节日期间安全保卫工作,切实抓好节日期间安保各项工作,全面排查各领域各环节安全隐患,筑牢安全防线,坚决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的发生,确保社会秩序良好。春节前组织开展一次安全防范大检查,及时消除安全隐患,狠抓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和责任落实。严格落实保密工作措施,严防案件资料、文书档案等被盗、丢失及泄密事故发生。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,加强对检察机关办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,严防火灾事故发生。节日期间,所有车辆要实行集中管理,按照指定地点安全停放,车辆钥匙要集中保管。如遇特殊任务需要使用车辆的,由院值班领导批准。值班车辆要严格遵守车辆使用管理规定,严禁公车私用、滥用警灯警报器、驾驶警车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等,防止各类事故发生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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