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枣强县检察院开展油气和“三电”设施安全保护宣传活动
时间:2023-06-12  作者:  新闻来源:  【字号: | |

为进一步增强辖区群众对油气和“三电”设施安全的保护意识,严厉打击涉油气和“三电”违法犯罪活动,近日,枣强县检察院开展了油气和“三电”设施安全保护宣传活动。

活动期间,该院组织干警深入辖区油电企业及乡村,采取实地走访、查阅档案资料等形式进行安全风险排查,督促责任单位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和监管措施,遵循法律法规,确保安全生产经营。此外,还通过悬挂横幅、发放宣传资料、提供法律咨询等形式,向群众普及安全用电常识,宣讲保护油气、“三电”设施的重要性以及违法犯罪的法律后果。同时号召群众积极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,推动形成“全域动员、全民参与”的浓厚社会氛围。

下一步,枣强县检察院将持续开展油气和“三电”设施安全保护宣传工作,严厉打击盗窃破坏油气和“三电”设施违法犯罪活动,积极为平安枣强、法治枣强建设贡献检察力量。

相关小知识
Q

A
什么是“三电”设施?

“三电”是指电力、电信和广播电视,其中电信包括电信、移动、联通等通信弱电部门。“三电”设施是指电力、电信和广播电视设施。包括电力部门的变压器、输电线路和用于支撑输电线路的铁塔、电杆等;移动等通信部门的光缆线路、电缆线路和用于发射信号的基站及附属空调内外机、蓄电池等设施;广播电视部门的电缆线、闭路线、基站、供电器、放大器等设施。

Q

A
破坏“三电”设施可能受到什么惩罚?

刑事处罚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一十八条【破坏电力设备罪、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】破坏电力、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,危害公共安全,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第一百一十九条【破坏交通工具罪、破坏交通设施罪、破坏电力设备罪、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】破坏交通工具、交通设施、电力设备、燃气设备、易燃易爆设备,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

过失犯前款罪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
第一百二十四条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、公用电信设施罪】破坏广播电视设施、公用电信设施,危害公共安全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
过失犯前款罪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
行政处罚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三十三条 盗窃、损毁电力电信设施、广播电视设施等公共设施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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